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南京质量协会(简称:南京质协)。英文译名:Nanjing Quality Association(缩写NJQ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南京地区致力于质量管理与质量创新事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在普及质量管理知识、技术和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宣传贯彻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推广卓越绩效模式,推动各类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小组、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现场管理等质量改进活动,促进企业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建设良好质量文化、培育优质品牌等方面,组织开展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传播先进的质量理念、方法和技术,为提升组织竞争力和个人能力提供服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质量宣传、质量咨询、质量培训、质量改进、质量研讨、质量科普、质量评价、质量认证、质量创新及质量创奖等质量提升推进活动,为广大会员开展学习交流、展示自我价值、促进质量提升提供服务平台。
(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指导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推进企业小组、班组质量建设,组织开展质量知识竞赛、专家评审、推优表彰等活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和管理创新能力。
(三)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组织质量讲座、技术培训、学术交流、专业辅导、咨询服务等活动,创办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四)围绕质量事业发展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征集各种质量作品(论文、故事、微电影等),传播质量思想,弘扬质量精神,普及质量知识,倡导质量方法,推广质量技术,以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提高全民质量文化素质。
(五)建设质量宣传阵地,通过主办质量主题网站、微信公众号、编辑质量管理内刊等方式,宣传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传播质量科学技术,交流质量管理实践;推进企业质量文化建设,促进质量事业的繁荣发展。
(六)推动质量专业知识培训研讨活动,推进质量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促进工作,发现、培养、举荐质量人才,发展壮大质量队伍。
(七)开展质量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成果。引导企业参加各类组织开展并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奖励和质量技术奖励项目,推动和激励各类组织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组织质量管理学术和技术方法应用的实践交流,为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八)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建立用户评价体系,开展用户评价和质量跟踪活动,促进生产、服务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九)创新活动方式,推动党建工作与协会工作有效融合,发挥党和政府联系质量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及相关部门委托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依法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致力于质量管理提升的企事业单位及地方和行业组织,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从事质量管理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的质量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会员管理部门办理入会登记;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
(二)在质量战线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支持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原则不超过7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主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
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4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